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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2015年城管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协管员简章
日期:2015/8/28 14:59:29  字体:+ | -
   为加强城市管理,按照《高邮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聘用协管员特制定简章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具有高邮市户籍;
2、热爱城管、扎根城管,有长期从事城管工作的意愿;
3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35周岁以下197996日至199798日期间出生),身高1.70米以上;
4、有较强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基础,能吃苦耐劳;
5、遵纪守法,无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
二、招聘岗位及条件
      路面管理协管员17(其中: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1名、高邮镇执法分局2名、开发区执法分局2名、城南新区执法分局2),退役军人,高中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男性。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招聘工作按照报名和资格初审、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与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地点、方式:
       报名时间:201596日—98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报名地点:高邮市城管局办公室(高邮市盂城南路10号南三楼);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联系电话0514-846122991365525089915152761831)。
2、报名注意事项及资格审查
       每位报名者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近期本人1寸免冠正面彩照2张;《报名登记表》身份证、毕业证书、退役证书、户口簿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经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证明。
报考资格初审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报名期间,市城管局应安排专人现场回答报考人员的咨询,根据本简章规定的报考资格要求和职位所需条件,依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资格审查,并当场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 报名;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说明理由;对填报材料不全或需报考人员补充说明的事项,应注明缺失或须补充的内容。
职位开考比例为2:1,报考人数不足职位招聘计划则相应核减该职位招聘人数直至取消该职位招聘计划。
报考资格复核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对经初审通过的人员依照职位和本简章要求现场进行复审。凡报名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乃至聘用资格。经复审通过的人员缴纳考试费100元,于2015911日到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管理科领取准考证。

(二)笔试
         笔试内容:(1)综合知识(含语文、法律基础知识),以 制计分,占笔试成绩的60%(2)现场笔录,占笔试成绩的40%。笔试采用 制计分。
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
笔试时间:
2015913

(三)面试人选确定
         笔试结束后按招聘岗位计划数2倍的比例(不足该比例的以实际人数为准),以考生笔试成绩及加分项目得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加分项目:兵龄1年加1分,退役后工作1年加0.5分。
(四)面试
         面试采取队列考核和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采用 制计分,其中:队列考核占面试成绩的20%、结构化面试占面试成绩的80%
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五)体检
          参加体检人员,按其笔试成绩的50%、面试成绩50与加分项目得分之和计算考试总成绩。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其中考生总成绩相同,以加分项目得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如该成绩仍然相同,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该成绩仍然相同,则另行增加笔试并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规定执行。
(六)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的考察工作由市城管局参照公务员招录有关考察(政审)规定组织实施,高邮市人社局负责监督和指导。
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等出现计划缺额时,按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公示
    考察合格者,拟聘用人员名单由高邮市人社局在有关网站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
(八)聘用
         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的,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拟聘用人员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自主选择各自受聘单位。由招聘单位将相关材料报经市城管局审核后,报市人社局核准并核发聘用通知书,准予聘用的人员持聘用通知书等材料办理报到聘用手续。获准被聘用的人员如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存有其他人事劳动关系,在聘用前,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聘用核准后放弃聘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聘用工作按照事业单位聘用有关规定执行。

四、聘后管理及待遇
    聘用人员实行3个月试聘期制度。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聘用后服务期不低于3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正式聘用资格,自谋职业。聘用待遇参照原岗位聘用人员规定执行。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聘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布考试、体检、考核情况,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 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市纪委(监察局)0514-84663208
六、本简章由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514-84666223
         
 
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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